近來接獲民眾詢問,經其自行計算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並無應納營業稅額,是否還需要辦理營業稅申報?

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依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因此,即使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並無應納營業稅額,仍應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欲將所取得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須以該進項稅額「已申報」為前提,倘未將所取得進項稅額辦理申報,縱該憑證為合法進項憑證,仍「不」得扣抵「當期」銷項稅額;惟該未於當期申報之進項稅額憑證,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因此按期完整申報亦可避免進項稅額未能於當期扣抵銷項稅額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