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展社會住宅租屋服務市場,鼓勵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予主管機關或由包租代管業轉租及代為管理,106年1月11日修正住宅法除訂定每屋每月租金收入1萬元免納所得稅外,並提高租金收入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依修正後住宅法第23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者,於房屋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其必要損耗及費用,可檢據核實減除,如未能提示者,可按該租金收入60%計算。
【舉例說明】假設某甲106年度1至12月出租1屋供社會住宅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全年租金收入總額18萬元(1.5萬元*12月),減除12萬元免稅額後,應於107年5月列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稅租金收入6萬元,不逐項舉證必要損耗及費用者,該筆租金收入之必要費用為36,000元(6萬元*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