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房屋與他人做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未收取租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本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依前揭法令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依法得免除設算租賃收入之要件有二:
第一是無償,第二是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二要件缺一不可,故房屋無償提供予公司使用,因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組織,縱無收付租金之事實,但因借與該「他人」已涉供營業使用之行為,不符合第二要件,故依規定仍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所得。
107/08/07-【綜所稅-租賃所得】無償提供房屋與他人做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須核課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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