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房東長期穩定釋出空閒住宅予租賃住宅服務業(即代管業及包租業)經營,以擴大租賃住宅市場供給,落實健全租賃市場之政策目的,依107年6月27日施行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個人房東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由業者專案管理服務,契約時間1年以上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6千元租金收入免稅,且若未能提出租賃期間必要損耗及費用時,月租金6千元至2萬元部分,得以租金收入5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
【舉例說明】
房屋所有權人陳君自107年7月1日起將房屋出租予包租業2年,並約定該屋於租賃期間應作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3萬元,依前揭規定,陳君於108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每月租金收入6千元部分免納所得稅外,如未能提具租賃期間支付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據時,每月租金收入6千元至2萬元部分,得適用按租金收入5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另該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部分,則依當年度所得稅法規定之費用標準43%計算減除,所以陳君每月租金收入雖達3萬元,可依上開條例計算每月租金所得僅12,280元[(30,000元-20,000元)×(1-43%)+(20,000元-6,000元)×(1-53%)],全年出租6個月,陳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按租賃所得73,680元申報納稅。
進一步說明,除上述租稅優惠外,內政部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協助一定所得以下家庭及弱勢家庭解決租屋不易的問題,鼓勵房東將房屋出租予弱勢族群,依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愛心房東將房屋出租予接受租金補貼之房客,享有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租金收入免稅;若透過縣市政府核准之租屋服務事業出租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等之社會住宅使用,得享有更優惠之租稅減免,除前述之每屋每月最高1萬元租金收入免稅外,如未能提具租賃期間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據者,得以租金收入60%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各種型態適用之租稅優惠規定情形詳附表1及附表2之案例說明。
特別提醒,可適用租賃條例或住宅法租稅優惠減免之房東,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租賃契約書、付款證明、必要損耗及費用等相關資料供機關核認。
附表:/news/28b71fcc-01c1-4104-991d-1dbcb7172b8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