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或加工業於產製過程中,常會發生使用原物料所產生之下腳,如原木鋸成木板留存的邊皮或木削等,或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形)、損壞,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營利事業如有出售上述下腳或廢料之情形,應注意是否將該收入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減項。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減項,如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

【舉例說明】
甲公司於106年度共計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計50萬元,甲公司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在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亦應將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50萬元,列為其他收入或營業成本減項。

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剛結束,提醒營利事業注意,106年度若有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情形,請再次檢視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繳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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