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即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仍然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獨資商號違反稅法規定之違章行為如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為論處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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