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上義務而受罰鍰之處罰時,有關應處罰鍰之倍數或金額,按法律保留原則,皆明定於各該相關法律中,稅務人員應依法定之倍數或金額作為處罰依據,再審酌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稅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納稅者之資力後,在法定範圍內裁處。
進一步說明,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所授與裁量權,除必須實踐具體個案正義外,並應顧及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以符合平等原則。財政部爰按各種稅務違章情形及違章後情形等事項依法訂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作為稅務機關對違章案件依法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及行使裁量權之準則,並於裁罰參考表使用須知中載明,裁罰參考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加重或減輕其罰,至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為止,絕非由稅務人員任意決定。
【舉例說明】
甲營業人107年7-8月間購買交際應酬用之貨物100萬元,並將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致虛報進項稅額5萬元,依規定除應追繳稅款外,尚需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即最高不得超過5倍)。嗣甲營業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國稅局爰依據裁罰參考表規定,處以所漏稅額0.5倍罰鍰2.5萬元。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自行發現有短漏稅捐之違章情形,應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如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有關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