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賦稅人權及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利,立法院105年12月28日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自106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明訂為維持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加以課稅。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已由財政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最近一年(105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公告為166,000元。
今年(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家戶「基本生活費所需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免稅額、一般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得自納稅者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納稅者自106年度起,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申報戶家庭成員人數乘以公告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該基本生活費總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享有不受課稅之保障。
【舉例說明】
以納稅者一家5口【本人(年薪120萬元)、配偶、2名未成年子女及1名滿70歲直系尊親屬】為例:
項目 | 例一(採標準扣除額) | 例二(採列舉扣除額) |
基本生活費總額(每人16.6萬元X5人) | 83萬元 | 83萬元 |
免稅額【(每人8.8萬元X4人)+(13.2萬元X1)】 | 48.4萬元 | 48.4萬元 |
一般扣除額 | (標準)18萬元 | (列舉)35萬元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12.8萬元 | 12.8萬元 |
合計數 | 79.2萬元 | 96.2萬元 |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 | 3.8萬元(83萬元-79.2萬元) | 0(83萬元<96.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