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貿易普及下,企業從事進出口交易,匯率波動造成兌換損益成為企業經營所面臨之風險,故近年來企業往往會藉由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作為避險工具(例如:遠期外匯或選擇權等),將匯率帶給企業之不確定風險降到最低。
進一步說明,台灣上市(興)櫃公司自102年起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有關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規定,營利事業購買「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於期末或出售日計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持有該金融資產,出售時應先進行評價,將帳面金額調整至出售日當日之公允價值,認列評價損益;另於期末時,帳上持有之金融資產也應調整至期末公允價值,認列評價損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期末評價損益因尚未實現,應予帳外調減,但出售時評價之損益因已實現,應計入課稅。
【舉例說明】
在財務上,如公司以淨額表達認列金融資產評價損失為150元(=損失200元-利益50元),在稅務申報時,其出售之金融資產評價利益50元屬已實現,應列為收入課稅,年底評價之未實現損失200元,不得列為損失(詳附表)。
國稅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出售「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評價損失,再進一步追查相關合約及收付款證明資料時,該公司隨即主動補報103年度收入7,000多萬元,並補繳1,200多萬元稅款。財務上該公司出售之評價利益與期末評價損失係以淨額方式表達,惟於辦理103年度結算申報時,未將已實現利益及未實現損失予以區分,金融資產已實現出售利益7,000多萬元隱藏在期末金融資產評價損失,致短報所得額7,000多萬元。
為避免營利事業將金融資產已實現出售利益隱藏在期末金融資產評價損失,未依規定申報課稅,造成國庫損失,國稅局已將營利事業列報衍生性金融商品認列之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列為查核重點,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