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除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外,若另有如頂樓出租架設基地台、外牆出租廣告或停車位租給住戶以外之人使用等營業行為收取報酬時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並依同法第71條結算申報。
因大廈管理委員會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已依法立案登記之機關團體,不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而其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或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惟如另有營業收入,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額之計算,則依據同法第24 條規定辦理。其成本、費用等支出,若同時與公寓大廈本身必要之管理、修繕等活動及銷售勞務活動有關,應依其實際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性處理且不重複列報之方式,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營業收入之必要及合理的成本、費用,再由稽徵機關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至其所得因係作為公寓大廈之管理、修繕費用,應無同法第66條之9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10之適用。
稽徵機關審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結算申報時,常發現有誤填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情形,其如有營業收入,應填具經財政部核定營利事業所稅結辦理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