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催報後補行申報,應按查得課稅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另加徵怠報金。
【舉例說明】A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接到稽徵機關寄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僅會就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最高3萬元最低1,500元之滯報金。若A公司逾限未辦理補報,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課稅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還會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之怠報金。
營利事業尚未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者,不論是否接到該局填發之滯報通知書,均應儘快補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