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所稱「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為大陸子公司提供銀行借款背書保證金額約147億元,甲公司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列報手續費收入,經國稅局依大陸子公司實際動用銀行借款之加權平均金額,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調增手續費收入約1,500萬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是屬於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所稱之受控交易,應參考金融機構承作保證業務手續費率或其他可比較資料,按營業常規列報手續費收入,以免經稽徵機關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