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整理5大申報常見錯誤情形如下: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依規定納稅義務人(賣方)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限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
例如106年8月1日為移轉登記日,則申報期限應以次日8月2日起算30日即為106年8月31日;誤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計算,則為106年9月1日,致逾期1日申報。
(二)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訂定契約日期)。
三、收入部分:誤以公契金額或時價登錄資料作為出售收入,正確應以實際成交價額作為出售收入。
四、成本部分
(一)房屋、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應以受贈時或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贈與人或被繼承人買入價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申報錯誤。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為可減除之費用,?誤列入可減除之成本。
五、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按成交價額5%扣除該項費用。
(二)誤將使用期間水電、瓦斯費、房屋稅、地價稅及交易時支付之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的成本或費用。
(三)檢附資料(相關佐證之合法憑證等)不齊備,致無法認定。
(四)部分出售時,申報之費用金額未按比例計算。

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更正申報;如採網路申報者,在申報期限內只要將正確資料重新上傳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原申報)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