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詢問:若在106年12月1日出售105年2月1日繼承取得之房地,而該房地係被繼承人張父於100年2月1日取得,張父加上自己持有期間超過6年,均符合辦峻戶籍登記及居住條件,該期間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優惠規定,是否可選擇申報房地合一稅制,還是一定要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個人因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張父持有期間5年(100年2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加上自己持有期間1年10個月(105年2月1日至106年12月1日),持有期間超過6年,若經查核屬實,符合新制自住優惠規定,可選擇申報房地合一稅。
進一步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原自有房屋者之權益,個人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屬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免適用新制,仍按舊制課稅規定只計算房屋部分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惟若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自住規定者,納稅義務人亦得選擇依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補充說明】依新制規定,交易之自住房屋、土地,納稅義務人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規定條件者,其課稅所得限額400萬元以內得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並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如選擇新制方式申報,不論是否有應納稅額,都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