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未依限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申報,除被核定補徵稅款外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因對稅法不熟,出售房屋土地時委託代書代為處理,誤認代理人已完成申報,並非刻意漏報,請免予處罰云云,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進一步說明,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人民委任代理人參與行政程序,就該代理人之故意、過失負推定故意、過失責任。房地合一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符合課稅範圍者,即應據實申報納稅;納稅義務人不因選任代理人辦理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宜,而免除其公法上義務,其未依法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即有過失,並不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納稅者違反稅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自不得以不諳法令或委託人未代為申報為由請求免予裁罰。
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應於交易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