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第一代遺產時,將土地直接登記予第三代,實質上是第二代將應分得之財產贈與第三代,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
甲君過世後,子女A君、B君協議暫將遺產農地登記於大兒子A君名下繼續耕作,幾年後,A君把應分配予B君之土地,直接登記予B君之子B1君,B君雖主張其子B1君取得土地,係分產而非贈與,國稅局以B1君並非第一代之法定繼承人,認定B君將土地登記請求權贈與其子B1君,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贈與金額課徵贈與稅。
特別提醒民眾,如有與B君相同之贈與情事,請速至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贈與稅,以免被查獲後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