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即應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且不因稽徵機關准予延期繳納而有所展延。
【舉例說明】
甲君經國稅局查獲於102年間受贈800萬元,因贈與人已死亡,改以受贈甲君為納稅義務人,核定應補贈與稅額58萬元,繳納期間自105年11月11日至106年1月10日止,繳款書於105年10月6日合法送達。甲君收到繳款書後,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繳納期限至106年3月10日;惟甲君對核定贈與稅額不服,申請復查期間仍應自原繳款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即自106年1月11日起算,至106年2月9日屆滿。甲君遲至106年3月28日始申請復查,顯已逾期,經該局以程序不合駁回確定。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有不服,切記要在原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確保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