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情形,可持身分證正本及被繼承人(往生者)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歸戶參考清單,並運用此份資料向地政事務所、金融機構、證券商或投資公司等取得應檢附之財產證明文件,作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如有短漏報情事,尚難以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情形,作為漏報遺產免予處罰之理由。

舉例說明】
甲君漏報其父遺產股票3,200,000元及壽險公司未到期保費490,000元等,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父財務獨立操作,無從知悉漏報之遺產,不應受罰為由,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檢附之股票明細已載有所漏股票,或甲君為其父所遺股票之公司股東及其父投保保單之指定受益人,對於其父之遺產,尚非無法查證或查證困難,而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猶未甘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特別叮嚀,國稅局提供的財產及所得歸戶資料僅供參考,仍請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要自行查對,以免漏報遺產遭查獲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