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聘僱外籍員工,該員工係105年7月20日入境,並於同年8月1日給付薪資,已依規定代扣稅款並向國庫繳納,是否於106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即可?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因該外籍員工當年度在境內居留未滿183天,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該公司於105年8月1日給付薪資所得,依規定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05年8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由於一般扣繳義務人常會誤認申報扣繳憑單之期限均為每年1月底前,再次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注意所得人為非居住者扣繳憑單之申報日期,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