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放給外籍勞工的薪資,究竟該按「非居住者」或「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可由其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就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也就是說,外籍勞工於同一課稅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是為稅法規定的「居住者」,如果未滿183天就屬於「非居住者」。
所以,企業給付外籍勞工薪資時,可以從該勞工的居留證、護照簽證所記載居留期間來判斷應採用何種身分辦理扣繳,如果預計當年度可居留滿183天,自始就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不必等到外籍勞工當年度已居留滿183天時,才用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不過,要注意該勞工若提前離境不再來我國,且其該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又不滿183天時,則必須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的差額補徵。
【舉例說明】外籍勞工A君於107年5月30日入境,預計居留至108年5月29日出境,則企業於107年7月給付薪資時,可按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但是若A君提前於107年11月1日離境且不再入境的話,其就是非居住者,企業記得要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並就其與原扣繳稅額的差額補扣繳。
特別提醒企業,不同年度的居留天數不可以累計,如果外籍勞工是下半年才入境或於上半年就居留期滿,則自始就一定要按非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否則將因違反扣繳義務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