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14-【綜所稅-捐贈】個人對總統及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中華民國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即將到來,民眾以捐贈選舉經費方式,支持心中理想之參選人或政黨、政治團體時,可留意相關列舉扣除規定,以享受合法之租稅優惠。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並應符合下列限額及適用範圍:
一、捐贈期間: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二、扣除總額: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2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捐贈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總額之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三、認定標準:
(一)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不予認定,但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不在此限。

(二)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1%時,不予認定。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三)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規定,未具有選舉權之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所以申報戶中不具備選舉權之個人,其政治獻金捐贈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隨著競選活動熱烈展開,民眾參與各類募款捐獻行為亦更加踴躍,惟即使有捐贈事實,仍應符合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審核剔除,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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