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促進運動產業的發展,希藉由結合社會大眾資源,鼓勵民眾踴躍捐輸,以協助運動員於重要賽事獲取佳績,特別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訂有規定,民眾只要是透過教育部所設置的專戶對經該部認可的運動員之捐贈,就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列舉扣除額。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及「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之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專戶對運動員捐贈者,得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教育部摯發捐贈收據,或向國稅局查調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申報列舉扣除額。

至於這項捐贈在所得稅申報可列舉扣除的金額會依是否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而定,如未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者,為對政府的捐贈,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反之,若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則視同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只能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的範圍內,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進一步指出,指定捐贈給特定的運動員,因可能涉及關係人間非公益性質的贈與行為,不符所得稅法公益捐贈列舉扣除的立法精神,因此,如指定捐贈具有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之運動員者,其捐贈不可以作為列舉扣除額,請民眾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