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已於105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房屋、土地之「交易日」及「取得日」,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另配合其他法令及實務作業有例外規定,例如因強制執行交易,是按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交易屬於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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