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有交易下列房屋(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申報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個人出售係因買賣取得的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交易之課稅所得額為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再依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是否符合自住定額免稅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或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