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18-【房地合一】個人出售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應如期申報,免遭逾期或漏報,構成違章補稅並罰鍰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照執照之土地(但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包括已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個人如有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包括所得為0)或損失,除可填寫「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於規定期限內併同契約書影本、其他有關文件及自繳稅款證明(有應納稅額者),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外,亦得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於規定申報期限內透過網路辦理申報,節省來往奔波及臨櫃等待的時間,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完成申報後,請於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將契約書影本、其他有關文件及自繳稅款證明寄送(或遞送)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另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損失)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併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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