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提高國際競爭力及影響力,紛紛擴大海外投資,其間發生之應收帳款常有未積極收款,其目的是為了挹注國外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以致產生與關係企業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形。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使用之交易類型,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對於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天數,顯較非關係企業長,屬延期收款性質,應按營業常規調增利息收入。

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對於關係企業與非關係企業之交易應採取一致性作法,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核定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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