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能提示全部或一部的帳簿文據供國稅局查核,國稅局得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而各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可能不同。
【舉例說明】
甲公司因調帳查核時未提供帳簿文據,國稅局爰依該公司自行登記申報「庭園景觀工程」(行業標準代號4320-00)同業利潤標準10%核定其營業淨利,嗣甲公司申請復查,並提示銷貨發票及合約書等相關資料,證明其承攬工程之施作項目為農業溫室工程、網室搭建等,除鍍鋅鐵骨架搭建、頂部覆蓋塑膠布及四周圍塑膠網外,尚有基礎地坪工程及時控、保溫、降溫、水電等自動控制工程,其施作範圍非單一項目工程,亦非單純之組裝工程,以「庭園景觀工程」(行業標準代號4320-00)同業利潤標準10%核定淨利有誤,經復查決定改適用「其他建築工程」(行業標準代號4100-99),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8%核定營業淨利並追減課稅所得額。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實際營業項目如與國稅局登記營業項目不同,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更改行業代號,若不及變更,在國稅局查核時負協力義務應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使國稅局能按正確行業別核課,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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