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之收入無論已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入帳。部分營造業者誤將承包之工程款已否全數收取,作為判斷其工程收入列報當年度營業收入之標準,導致實際上已完工,因部分工程款延遲、訴訟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將該工程列為在建工程,造成漏報所得之情事。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甲公司漏未申報當年度已完工之工程收入7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其承攬之工程因工程保留款有爭議,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因此帳列在建工程。惟經國稅局查核其承攬之工程,發現該發包商乙公司已完工驗收,乙公司並列入當年度已完工程,依權責發生制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規定,該工程收入業已實現,應列報101年度之營業收入;又因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國稅局乃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補稅並處以罰鍰。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已完工驗收,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該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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