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資金如以無償方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使用,而未收取利息收入,或者是雖然有收取利息,但是約定之利率卻偏低者,依照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其餘情形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因為公司是屬於獨立的法人組織,公司的資金與經營者、股東或他人等個體的資金不分,或有相互流用的情形,原則上,必須設算公司利息收入併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如公司的資金是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公司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官提起公訴者,可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舉例說明】
假設A公司102年5月1日將自有資金5,500萬元無償提供給非關係人B公司使用,A公司102年度應設算利息收入1,335,333元課稅,計算如下:5,500萬元×臺灣銀行102年1月1日基準利率2.896% ×306天(102年3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365天。

公司資金運用時,應特別注意資金之控管,如有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時,應注意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至於如有公司的資金遭受侵占或詐欺等情事者,應儘速收回資金款項或依法提起訴訟,以免被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增加租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