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同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申報等條件者,可以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繳納所得稅,簡單來說,就是可以盈虧互抵。
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盈虧互抵時,從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的虧損,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查核102年度委託會計師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些案件所申報之盈虧互抵餘額與核定數不符,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司未將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虧損。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2年度經核定虧損為3百萬元,其當年度有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2百萬元,則甲公司102年度虧損得於以後年度適用盈虧互抵之金額應為1百萬元(300萬元-200萬元),而非3百萬元。
特別提醒公司,適用盈虧互抵時,除應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的資格要件外,尚需留意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應從虧損額中減除,才能正確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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