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104年以前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僅適用於所得給付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者及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不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使扣繳作業簡便及一致性,並有效節省徵納雙方退稅成本,財政部於105年1月6日發布增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條文,將每次扣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免予扣繳之適用範圍擴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自105年1月1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薪資、佣金、利息、租金、權利金等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上述對象之所得,未達起扣點雖可免予扣繳,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搜尋Line ID:@pim2779g加入「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訊息不漏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