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14-【綜所稅-租賃所得】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韋小姐來電詢問:將高雄房屋之租金債權讓與其兄,由其兄收取租金,是否仍應列報該筆租金所得?
個人出租財產收取之租金應屬租賃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得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所以出租財產之租金既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縱使約定該租金讓與第三人受領,並由承租人將租金直接給付予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租金之所得人,不能以租金債權已讓與他人,並未收到租金,主張免稅。

【舉例說明】
甲君將出租給A公司之租金讓與其兄乙君收取,並通知A公司將租金支付予乙君,A公司仍應以出租人甲君為所得人扣繳所得稅,甲君並應將租賃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籲請民眾注意,有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者,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