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師事務所應事先報備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者請於105年2月底前,將各事務所之受僱律師承辦之各級法院、訴願會之判決(裁定、決定)等訴訟案件,依律師姓名及判決(裁定、決定)機關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高雄國稅局稅務資訊科(整理股)申請報備。
由於律師課稅所得資料,原則是以律師承辦案件「判決年度」為其所得歸屬年度,並依每一審級結案判決年度的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
因受僱律師並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常被誤歸為其個人之執行業務所得,受聘僱律師必須持律師事務所出具之聘僱證明及訴訟案件明細清單,申請稽徵機關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更正後,再另行通報歸併所屬事務所。
為避免此類案件歸戶錯誤,高雄國稅局已洽請高雄市律師公會轉請所屬會員(事務所)配合於105年2月底前由執業律師事務所先填報「104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所轄國稅稽徵機關申請報備,若屬承辦外縣市法院判決案件,也可向法院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
本項作業於報備時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受僱律師核備函(須蓋事務所及負責人章)。
(二)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案件判決日期為104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