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免稅商品時,雖免徵營業業稅,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申報銷售額。
【舉例說明】
某家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冷凍蔬菜,誤以為冷凍蔬菜屬免稅商品,免開立統一發票,致銷售冷凍蔬菜時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該營業人雖已依規定申報免稅商品之銷售額,惟未給與他人憑證部分,依法仍應處行為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貨物,若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仍應於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若未開立,因已違反營業事項發生即應依規定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之規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因此,特別籲請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時記得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