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同時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等4項要件,可以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也就是可以適用盈虧互抵。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盈虧互抵時,從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的虧損,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淨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3年度全年所得額為1,000萬元,102年度經國稅局核定虧損500萬元,且102年度有投資上市公司獲配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200萬元,則甲公司103年度可申報扣除之102年度核定虧損為300萬元(即500萬元-200萬元),課稅所得額700萬元(即1,000萬元-300萬元)。

營利事業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之虧損者,除應特別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的資格要件外,更別忘了應將虧損年度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純益額,才能正確適用盈虧互抵,以免因計算錯誤遭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