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法規定,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書面審核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原則上應就其申報案件採書面審核,因此營利事業當年度若有出售房屋增益之非營業收入,如與營業收入淨額加總後,直接採擴大書審純益率核算所得額,則不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件。
【舉例說明】
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500萬元、非營業收入320萬元(出售土地增益200萬元、出售房屋增益100萬元及其他收入20萬元),且甲公司所經營業務其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為6%,若甲公司逕就營業收入淨額加計應稅之非營業收入,直接申報課稅所得額為37.2萬元〔(營業收入500萬元+房屋增益100萬元+其他收入20萬元)*6%〕,則並未符合擴大書面審核要件。甲公司應自行調整為全年所得額達331.2萬元〔(營業收入500萬元+其他收入20萬元)*6%+土地增益200萬元+房屋增益100萬元〕以上、課稅所得額131.2萬元〔全年所得額331.2萬元-土地交易所得200萬元〕以上,才得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