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出售自用住宅獲利低於400萬元者,全數免稅;獲利超過400萬元部分,按稅率10%分離課稅。
按新增訂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自用住宅的認定須符合四個要件: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辦竣戶籍登記。
(2)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3)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享有自用住宅的租稅優惠。
提醒,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將會被歸為「非自用住宅」即無法享有自用住宅各項租稅減免待遇。
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出售自用住宅獲利低於400萬元者,全數免稅;獲利超過400萬元部分,按稅率10%分離課稅。
按新增訂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自用住宅的認定須符合四個要件: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辦竣戶籍登記。
(2)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3)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享有自用住宅的租稅優惠。
提醒,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將會被歸為「非自用住宅」即無法享有自用住宅各項租稅減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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