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申報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是否符合自住定額免稅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二)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三)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等。
二、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房屋、土地交易如為虧損或符合自住房地定額免稅而無須繳稅者,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國籍人士部分:臺北市及高雄市案件為總局外僑股)。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國籍人士部分:臺北市及高雄市案件為總局外僑股)。
特別呼籲,個人於105年1月1日起出售房屋、土地,應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