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6月24日總統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該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及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以下合稱房屋、土地)暨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之房屋、土地,其財產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以下簡稱新制)。
因為新制訂有日出條款,所以自105年起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土地,會有適用新、舊制並行之情形,特別以表列方式區分新、舊制不同之處,讓納稅義務人可以明白明年出售房地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舊制 | 新制 | |
課稅範圍 | 房屋交易 | 房屋、土地交易 |
課稅起日 | 取得時間在104年12月31日前,且持有期間逾二年。 |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及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
申報方式 | 於所得年度次年5月份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採分離課稅,即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 |
所得計算 | 1.原則:核實計算 (1)房、地價格均有劃分 房屋收入-房屋成本-費用 (2)房地價格均未劃分或僅劃分 其一 (房地收入-房地成本-費用) ×出售時房地現值比 2.僅查得成交價格(無取得 成本)且屬高價房屋: 成交價格(房地總價)×出售時房地現值比×15% 3.無法提示或查得成交價格或成本,以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百分比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 1.原則:核實計算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2.有成交價格但無法提示成本費用 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 ×消費者物價指數-費用(成交價格×5%) |
盈虧互抵 | 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減除,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2.夫妻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僅得減除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新舊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損失不得互為減除) |
自住重購退稅 | 1.賣小屋換大屋可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屬財產交易所得之稅額。 2.無重購後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規定。 | 1.換大屋:全額退稅(與現制同)換小屋:比例退稅 2.如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