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領購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遭國稅局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次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營業人如觸犯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者,應逕依前開要點規定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依營業稅法第53條及前揭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營業人於1年內第1次受停止營業之處分者,其期限為7至14日;第2次為停止營業之處分者,其期限為14至28日;第3次以後為停止營業之處分者,其期限為2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前開停止營業期限屆滿後,受處分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營業人銷售貨物及勞務時,請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於1年內查獲短漏開立統一發票達3次時,遭核處停止營業之處分,致商譽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