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客來臺觀光團次倍增,消費能力驚人,帶動國內無限商機。國稅局針對接待陸客之相關行業,包括旅行社、遊覽車、旅館業、購物店等,持續列為重點查核的對象。近期更運用電腦查核系統,查獲高雄某知名旅行社將1億餘元屬代收轉付性質之進項憑證提出扣抵。

按照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繳納當期營業稅。旅行業因為行業特性,依據財政部的規定,辦理國外及大陸旅行團收取的團費,係按扣除代收轉付價款後之差額,逐團結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各團次食宿交通等支出取得之發票係屬代收轉付的範圍,不得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提醒旅行社業者,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提出申報扣抵,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除了補繳本稅,尚有一倍的罰鍰。國稅局近期內還會針對類似的漏稅模式擴大查核,呼籲旅行社業者儘速檢視,有上述情形者請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