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國人利用假期全家外出旅遊蔚為風潮,除可消除平日忙碌壓力外,亦可增近家人彼此間互動。而一般旅館業之營業收入來源以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為大宗,依客戶消費之付款習慣,以信用卡及現金消費付款為主。旅宿業營業人開立憑證時限以結算時為限,故應於客戶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客戶,以免發生漏稅情事。營業人銷貨時,除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外,亦應保留相關憑證或資金流向資料,以免影響自己權益。
【舉例說明】
甲公司係經營旅宿業,經稽徵機關查獲其信用卡簽帳清單及營業月報表,100年間銷售貨物(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800餘萬元,乃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40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參酌營業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營業人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等情,處罰鍰1.5倍60萬餘元,該起個案當事人不服,申經復查、訴願,但最近被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目前適逢暑假進入旅遊旺季,特別提醒,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旅宿業以結帳時為開立統一發票時限,經營旅宿業者於旅客住宿期間之宿費、洗衣、飲食及其他供應物品之收入,如以簽帳方式處理者,可於結帳時按該旅客結帳前所發生之各項消費收入,視旅客身分,分別彙總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及按5%徵收率計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