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依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購票證購買統一發票使用,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總分支機構間或同一負責人同時經營兩家以上營利事業,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且不得互換或借用;倘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人使用,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得免予處罰;惟如未報備經查獲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或金額參考表規定,1年內第1次查獲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罰鍰,1年內查獲2次以上,則處6,000元罰鍰。
104/07/16-【營業稅罰則】購買之統一發票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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