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主要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交易多屬零星,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惟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邇來茶飲食安議題頻傳,民眾反映消費時如能取具飲品業營業人開立之銷貨憑證,將來發生食安問題就可持憑據來求償,故有關飲品業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即會核定使用統一(電子)發票,至於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為國稅局輔導使用統一(電子)發票對象:
(一)以連鎖方式經營
(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