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將自行生產之香菇利用器械設備予以乾燥處理後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應免徵營業稅,並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為財政部89年4月6日台財稅第0890452771號函所明釋。但如向其他菇農購買乾燥處理後之香菇或購買新鮮香菇加工(烘乾)出售,已具備營利事業形態者(如一般所稱盤商、行口),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後段規定,農民銷售其收穫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3規定:「本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後段所定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以該農、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自他人收購者,不包括在內。」是以,農民銷售其收穫之農產物或副產物(含自產農產加工品),免徵營業稅,但如收購他人生產之加工產品出售(經烘乾處理過之香菇即是),核非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副產物」之範圍,且與一般營業人銷售之貨物並無差別,應辦理營業登記,並按規模依同法第10條、13條分別計課營業稅,如平均每月銷售額達新台幣20萬元,國稅局會依規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