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將自行生產之香菇利用器械設備予以乾燥處理後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應免徵營業稅,並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後段規定,農民銷售其收穫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營業稅。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3規定:「本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後段所定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及第20款所定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以該農、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自他人收購者,不包括在內。」是以,農民銷售其收穫之農產物或副產物(含自產農產加工品),免徵營業稅,如農民收購他人生產之加工產品出售,則與一般營業人銷售之貨物並無差別,應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近來發現少數農民除銷售其自產香菇外,尚有向他人收購乾燥香菇販售卻未辦理營業登記,已涉及逃漏稅捐,該所特別呼籲,倘有以上情形,應儘速向國稅局補辦營業登記,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