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30-【發票開立錯誤】統一發票各項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應作廢重開

營業人將發票上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目前雖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放寬規定,如未依規定將錯誤發票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將統一發票各聯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之情事,得免處罰。惟仍須列入違章紀錄,1年內如達3次以上即無免罰規定,是仍請營業人將錯誤發票作廢重開,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