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17-【綜所稅補申報】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或已申報但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補報繳,以免受罰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4年6月1日截止,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忙碌尚未申報或一時疏忽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補報繳,以免嗣後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罰。
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或已如期辦理申報,但於申報期結束後才發現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籲請有上述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儘快辦理補申報,並自行計算應補繳稅額,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並繳納,惟繳納之稅額,應自原應繳納期限截止(即104年6月1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