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16-【綜所稅-分居夫妻】分居怨偶「稅」不同

納稅義務人陳先生來電詢問,於103年度起與配偶私下協議分居,没向法院聲請裁判,本年度(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填報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所得,申報方式是否正確?若不正確,有無補救方法?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私下協議分居,没向法院聲請裁判,其辦理各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無法合併申報時,須填報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註明分居,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稅額。本案陳先生於國稅局尚未進行調查前,可向國稅局補申報,填報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註明分居等情事。若未補申報,經國稅局查獲,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一、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其以後年度申報時,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佐證。

二、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法院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於辦理法院裁定之日。前揭法院宣告或裁定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各自填寫一張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佐證。

三、納稅義務人或配偶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在有效期間所屬年度,檢附通常保護令或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各自填寫一張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