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6/11-【遺產稅扣除額】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高雄市廖小姐來電詢問:其母親104年往生,遺有2名子女皆拋棄繼承,改由5名孫子女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何計算?
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以增加扣除額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本案被繼承人廖母死亡,其遺有2位成年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為100萬元(每人50萬元×2人),雖子女2人皆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5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仍以原來2位子女繼承得扣除數之100萬元為限。